光伏产业大省江苏“攘外必先安内”
英国政府与保险业协会之间的协定也规定,寿险超过50万英镑,大病险超过30万英镑,失能收入损失险每年给付3万英镑以上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告知已经实施的基因检测结果。
将执行权与对外权交由同一个人行使等,但是洛克论证分权的逻辑在今天仍然有效。[34]这些学说对公民不服从理论也具有基础作用,但民主学说并非为西方所专有,而功利主义学说的解释逻辑在我国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也即,这两种学说并不具有本文所指的西方性,因此,本文略过不提。
第二,公民不服从可以消除不正义或者校正对正义的偏离。[28]因此,根本不存在不正义的法律,自然也不存在对不正义的法律的不服从问题。台湾学者将公民不服从称为在合宪中违法,[39]因此,法院的这个判断,通常可称之为违宪审查。但仔细分析起来,却并非如此。本文拟对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某种局限,即这一理论所具有的西方性及其在进入当下中国的理论场域和实践面相时可能的境遇做一些初浅分析,以使我们在面对公民不服从时能保持一份理论上的清醒。
[2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3页。[16]现在人们常常认为是Thoreau第一个提出了公民不服从理论。这些经典作家所塑造的宪政是一个由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构成的平衡的权力结构样态,或者说,经典作家所塑造的宪政主要体现为以分权为特征建立起来的权力之间的平衡结构。
另外,在西方,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以公民与国家的对抗性关系为前提。反抗官僚资本主义不仅内在于反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斗争之中,构成民族国家和共和国建构过程的一部分,它同时也是共和国内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过程,是共和体制的一种新的探索。并通过对民族、人民、阶级等关键词的分析,揭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和国意象)是如何落实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意象)的。虽然在今人看来,洛克的三权分立不无缺陷,如未将司法职能独立出来,而是将司法职能看作是立法职能的一部分。
美国1787年的宪法,使孟德斯鸠的学说变成了现实的制度。1840年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从传统的天下秩序向现代民族国家秩序蜕变的历史,这个过程到今天依然没有彻底完成,国家的分裂和多元族群的整合,仍然是中国民族国家建设所要面对的紧要问题。
也就是说,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的西方性,并不意味着非西方国家就不能讲公民不服从。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的西方性,并不仅仅意味着它来自于西方,而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它的存在依赖于这种西方性,即西方性构成了公民不服从的前提条件。1849年,他在《公民不服从》这篇脍炙人口的文章中写到,每个人都承认革命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提倡公民不服从只会给国家、社会带来混乱。
这种印象之所以错误,主要是因为我们在上文中谈论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的范围仅仅是局限于西方宪政国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制度是共和政体的一种呈现方式,并不是对共和政体的否定,新中国的共和国意象依然是清晰可见的。实际上,英国政治哲学家William Godwin(威廉·葛德文,1756—1836)早在Thoreau出生24年前就出版了一本叫《政治正义论》的书中就有了抵抗的论述。我的目的是要说明,公民不服从同其他任何理论一样,也要受到时空条件、文化传统等的限制。
在相关制度严重缺乏的情况,如果贸然地提倡公民不服从,势必会导致法治建设的混乱,并进而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国的民族国家意象竟然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看起来颇为吊诡。
公民不服从理论被认为是自由政治理论的一个部分。人因为承诺服从,所以有义务服从国家、法律或主权体。
一种是共和国意象中的阶级划分,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中国人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因此,一旦提倡公民不服从,就无法对公民不服从活动(或者运动)进行有效的规制。中国作为一个共和国,是人民的共和,而非所有中国人的共和,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共和之外。公民不服从的逻辑前提是一个国家已经建立了民主制度,已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对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公民自然无法表达其忠诚。几乎每一种法律体系都包含一些毫无意义的甚至肯定有害的法律,服从它要么不会使人受益,要么更糟糕,还会造成伤害。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下还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如果将这个蜕变过程放到现代国家形成史中看,它实际上回应了现代国家普遍具有的两种叙事模式,即民族国家叙事和共和国叙事。
天下秩序是建立在以皇权为核心的大一统之上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第三,目前提倡公民不服从必然会给社会稳定和秩序带来消极影响。
依笔者之见,至少在相关制度建立之前,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保持国家的专政职能。
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表述了作为民族国家的中国意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序言中中国人民的使用与前面提到的中国各族人民的使用不同,它们具有类似的独特特征,即它们都是在敌我对立关系中来使用的,侵略、破坏、挑衅、敌视、分裂造就了敌我关系,凡是站在敌人对立面的,便是人民。首先,公民不服从以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存在为前提。而在专制社会,公民不服从是被用作为一种斗争策略——即用和平的手段来争取更多的自由与权利,虽然在最后的效果上也可能导致法律、政策的改变,但却不能说公民是忠于那些法律和政策的。
一、宪法中的中国 1982年宪法序言13个段落1648字,中国一词共出现26次,但含义却不尽相同,时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时而涵盖中华民国甚至晚清政府,时而又意指时间上无远弗届的作为整体的中国。序言第八段称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因此,根本不存在不正义的法律,自然也不存在对不正义的法律的不服从问题。近年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还不能算是建成了法治或宪政国家。
河流是正义的界限,真够奇特。其二,我主张的是当前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并不是说中国永远都不能讲公民不服从。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宪法正文第一段将中国的共和国意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学说对公民不服从理论也具有基础作用,但民主学说并非为西方所专有,而功利主义学说的解释逻辑在我国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也即,这两种学说并不具有本文所指的西方性,因此,本文略过不提。几年以后,基本规律也会发生变化。
这便是作为横轴的历史维度。宪法序言第二段道出了1840年之后中国人民的三项任务,即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这三项任务具体表现为第四段和第五段所述的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
意见无法统一,便只能兵戎相见,一如美国内战。关于政治的思考,应当以思考主体所在的时空的观念和制度结构为前提。
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法序言在使用中国各族人民的同时,为什么还要继续使用中国人民一词?是措词上的疏忽还是深思熟虑的刻意之举?此外,既然要强调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新中国,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使用中国各民族或五十六个民族,而要用中国各族人民呢?中国各民族与中国各族人民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这就涉及到多元族群一体性的规范基础问题,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探讨中国的共和国意象以及中国人民一词的特有含义。但是,构成理论的那些基础观念,制度赖以存在的文化传统,却是既不可能借鉴也无法移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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